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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宗勤、李乾宗、四川省珙县蜀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宗勤,李乾宗,四川省珙县蜀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街北二段111号。被执行人周宗勤。被执行人李乾宗。被执行人四川省珙县蜀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街北一段2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宜珙民初字第3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宗勤、李乾宗、四川省珙县蜀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珙县蜀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珙县农村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珙县蜀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珙县农村信用社(账户为88150120********)的存款8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孟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舒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