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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10-30

案件名称

山东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与黄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五星电器有限公司;黄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0233号 原告山东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桑梓路9号一、二层网点。 被告黄坤,女,195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五星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黄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被告居住地位于青岛市市北区。2、被告已经在市北法院起诉山东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案件正在审理中。请求将案件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因此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黄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赵方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俊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