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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初字第37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娄底百雄堂高科技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湖南娄底百雄堂高科技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娄底市湘军水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熊卫华,彭晓香,熊平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3790-2号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3号财信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易跃进,董事长。被告湖南娄底百雄堂高科技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坪路8号。法定代表人熊卫华。被告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坪路8号。法定代表人熊卫华。被告湖南省娄底市湘军水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坪路8号。法定代表人熊卫华。被告熊卫华。被告彭晓香。被告熊平丽。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娄底百雄堂高科技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娄底市湘军水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熊卫华、彭晓香、熊平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廖龙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