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湖南成鑫汽配有限公司与胡承芳等人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成鑫汽配有限公司,胡承芳,彭季平,张伟,李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6号申请人湖南成鑫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民成,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胡承芳。被申请人彭季平。被申请人张伟。被申请人李艳峰。申请人湖南成鑫汽配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胡承芳、彭季平、张伟、李艳峰在银行的存款予以保全。2015年2月10日,申请人湖南成鑫汽配有限公司又自愿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成鑫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湖南成鑫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成忠审 判 员  李文平人民陪审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昭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