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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谷方超与沈阳鑫金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方超,沈阳鑫金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368号原告:谷方超,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广玉,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鑫金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51号。法定代表人:冷凤金。原告谷方超与被告沈阳鑫金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惠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方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陆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