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孔某甲、孔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387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孔某甲,1955年6月日生,农民。被告孔某乙,农民。被告孔某丙,农民。被告孔某丁,农民。被告孔某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孔某甲、孔某乙、孔某丙、孔某丁、孔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顾永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蒋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