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中民四终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图们市图们江花园商贸有限公司、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崔云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图们市图们江花园商贸有限公司,崔云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中民四终字第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公园街101号。法定代表人:葛成修,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俊喜。委托代理人:张冬梅。上诉人(原审被告):图们市图们江花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明星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勇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晖,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云龙,住图们市。上诉人图们市图们江花园商贸有限公司、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云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图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图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552元,退还给上诉人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276元,退还给图们市图们江花园商贸有限公司2276元。审判长 朴仁杰审判员 梁传平审判员 全智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尹光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