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全保绑架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全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670号罪犯王全保,河北省定州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03)保刑初字第10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全保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全保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12月10日至2014年7月21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受警告处分1次,有奖惩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8月假释。系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全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艳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