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民初字第3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郑前胜、康靓与康靓、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前胜,康靓,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张金集,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王立锋,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颖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民初字第3523号原告:郑前胜。委托代理人:洪旭东,兰溪市通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靓。被告: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河路(应为芡河路)40号。被告:张金集。被告: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蒲江县(应为浦江县)人民西路6号。被告:王立锋。被告: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颖泉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富阳市颖泉区(应为阜阳市颍泉区)奎星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前胜诉被告康靓、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张金集、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王立锋、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颖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前胜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前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前胜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前胜负担。审 判 员 冯志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筱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