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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陈XX与四川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四川同晟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保字第44-2号原告:陈XX,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四川同晟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法定代表人:易文辉,执行董事。原告陈XX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同晟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四川同晟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清玉代理审判员  张天天代理审判员  毛文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晓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