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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江门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李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门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催字第18号申请人:江门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申请人江门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0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公告申请人江门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丢失的票号为30500053/26036177、出票人为郑州小海鸽鞋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省李嘉鞋业有限公司,金额为10万元、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郑州分行(花园路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10月31日,到期日期2015年4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门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时连涛审判员  田晓丽审判员  雷海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振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