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新民初字第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淮安保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左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保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左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081号原告淮安保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西大街4号地块乐园服饰城1幢606室。法定代表人朱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跃、王文久。被告左腾。原告淮安保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左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琍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跃与王文久、被告左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中查明:东海‧畅园小区系淮安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被告为该小区1号楼202室业主。2008年8月20日淮安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在的东海‧畅园小区住宅提供物业服务,2012年11月15日合同期满后,因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原告仍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3年12月13日,原告与淮安市清河区水渡口街道办事处杭州路社区签订东海‧畅园物业服务合同。原告物业公司与淮安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东海‧畅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原告物业公司与淮安市清河区水渡口街道办事处杭州路社区居委会签订的东海‧畅园物业服务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淮安保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王琍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