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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杜红英与陆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红英,陆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11号原告:杜红英。被告:陆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红英与被告陆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华 锋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周福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旭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