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杜红英与陆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红英,陆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11号原告:杜红英。被告:陆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红英与被告陆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华 锋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周福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旭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