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蒲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426号原告肖某某,女,生于1987年8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蒲某某,男,生于1985年10月12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晓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常望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