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周先瑞、张之保等与江开庭、李红英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先瑞,张之保,李永付,赵永久,江开庭,李红英,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六安中环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周先瑞,男,1951年4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张之保,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申请执行人李永付,男,196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赵永久,男,197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明都广场E区。被执行人江开庭。被执行人李红英,女,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江开庭之妻。被执行人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江开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六安中环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江开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六民二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需要办理房屋抵押��记手续,因被执行人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拒不协助四原告办理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工业园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六裕房第41758**号)和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六裕国用(2014)CS700**)抵押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工业园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六裕房第41758**号)和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六裕国用(2014)CS700**)抵押登记在周先瑞、张之保、李永付、赵永久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先悦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