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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谢炳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炳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51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炳辉。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炳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30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炳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0月15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谢炳辉醉酒后驾驶粤H47X**号二轮摩托车沿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环村路由林港路往广教公园方向行驶,当行至广教环村路美的广厦花园侧门对开路段时,遇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粤JK96**号二轮摩托车相向行驶而致,致粤H47X**号二轮摩托车车头与粤JK96**号二轮摩托车左前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谢炳辉、陈某甲受伤,其中陈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炳辉弃车逃逸,后在事故现场附近被民警抓获。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被告人谢炳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机动车在道路上未靠右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没有保持安全车速;驾驶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加重事故的损害后果;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七十条有关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谢炳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谢炳辉的供述;证人梁某甲、陈某乙、梁某乙、曾某某、董某某、谢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照片;佛顺公交鉴(尸)(2014)第06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粤通司鉴中心(2014)毒鉴字第s154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酒精呼气测试单及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车辆痕迹记录意见表;复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证明;疾病证明书、诊断证明书、武警医院入院表;警情详细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录像;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谢炳辉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炳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炳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炳辉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未靠右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与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构成肇事后逃逸情节。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炳辉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谢炳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所查明的被告人依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谢炳辉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炳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 冰人民陪审员 帅 霞人民陪审员 罗嘉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奔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