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正荣与严贵荣互易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荣,严贵荣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民初字第245号原告��正荣,男,汉族。被告严贵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荣诉被告严贵荣互易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荣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贵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正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环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春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