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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正荣与严贵荣互易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荣,严贵荣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民初字第245号原告��正荣,男,汉族。被告严贵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荣诉被告严贵荣互易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荣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贵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正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环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春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