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7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杨耀德与罗红英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耀得,罗红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277号原告杨耀得,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罗红英,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耀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万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