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56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2月1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被告石某,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原告刘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青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经常发生矛盾。结婚后不到一年,被告被刑事起诉,现在监狱服刑,两人更加无法正常沟通。被告因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检察机关起诉,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请求离婚。被告石某辩称,原告所诉离婚理由不成立,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于2010年开始共同生活,感情很好,入狱前原告已怀孕七个月。原告所称的强制猥亵妇女罪,法院没有认定,和原告依然感情存在,坚决不同意离婚。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被告入狱前家中有共同存款18000元左右,卖了一辆摩托车50000多元,这些钱在原告手中,原告在被告入狱后买了四辆货运车,进行经营,财产应予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14年9月30日被告因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正在太行监狱服刑。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要求离婚。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刘某坚持离婚,被告石某认为存在感情基础,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各持己见,调解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被告石某从相识、恋爱到结婚,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只是因为被告入狱产生了矛盾。被告被判刑期不长且并非因原告所称的罪名服刑,原告不应轻易放弃几年的的夫妻感情,给被告一次拯救自己和家庭的机会。双方应尽量沟通,妥善化解矛盾,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石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韩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代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