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马锁强与杜武田、薛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锁强,杜武田,薛银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马锁强。被执行人杜武田。被执行人薛银超,男,汉族,1954年12月15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54********,陕西省凤翔县人,宝鸡大地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宝鸡市凤翔县长青镇石头坡村7组035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马锁强与杜武田、薛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188884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解小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