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宝商初字第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江苏精创电器有限公司与宝应县福裕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精创电器有限公司,宝应县福裕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商初字第0264号原告江苏精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泾河镇道口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汪春涛。委托代理人桑娟。被告宝应县福裕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城南工业集中区淮江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许福余。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精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县福裕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精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宝应县福裕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精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宝应县福裕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5410元,由原告江苏精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宏宙审 判 员  王睿轩人民陪审员  胡安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