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赵玉国与杨召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国,杨召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76号原告赵玉国,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杨召学,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国与被告杨召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玉国负担。审判员 郭文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潘子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