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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青岛瑞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沂南县韩盛服装有限公司、高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瑞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沂南县韩盛服装有限公司,高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146号申请人:青岛瑞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办事处李家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志翠。被申请人:沂南县韩盛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北外环路动力轴承厂斜对过。法定代表人:高寿起。被申请人:高平,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名下的存款15万元及查封被申请人高平名下的轿车一辆保全金额3万元(车号:鲁Q9XX**号)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赵东程名下的鲁QLXX**号车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名下的存款15万元及查封被申请人高平名下的轿车一辆保全金额3万元(车号:鲁Q9XX**号)或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道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