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横民初字第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周晨杨与宣华兴、吴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晨杨,宣华兴,吴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横民初字第0152号原告周晨杨。被告宣华兴。被告吴燕。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广化街281号。负责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晨杨诉被告宣华兴、吴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夏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法官助理 陈锌伊书 记 员 李翠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