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中非诉行审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中非诉行审字第00006号申请人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156号。法定代表人张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新沂、欧跃。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336号。法定代表人徐正洪。申请人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以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局所作的宿人社察罚字(2014)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6000元及加处罚款。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市人社局于2015年2月10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罚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人社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市人社局撤回对宿人社察罚字(2014)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志群审 判 员  刘国超代理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立东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