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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民三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李建华、龙伟佳与龙伟佳、崔高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龙伟佳,崔高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民三初字第104号原告:李建华,驾驶员。委托代理人:叶善国,奉化市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伟佳,驾驶员。被告:崔高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电力大道迎宾路9号。代表人:李远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为与被告龙伟佳、崔高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华负担。审判员  吴项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馨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