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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香执字第908号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陈平与钟树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钟树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香执字第908号恢1-1号申请执行人:陈平,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876。被执行人:钟树能(又名钟能子),男,汉族,住珠海。公民身份号码:×××2117。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平与被执行人钟树能(又名钟能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香民二初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予以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树能(又名钟能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超二○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孙瑜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