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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朱家俊与轩传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俊,轩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朱家俊被执行人:轩传涛,姬秀华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姬秀华在通商银行国庆路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乃光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程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