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美莲受理裁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美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终字第53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美莲,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陈美莲不服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6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美莲称陈兴杰、陈树枞非法占有、使用其遗失的手机,造成其损失,其依法起诉主张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即原审起诉人陈美莲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且其向原审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书具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故本案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即“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陈美莲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审裁定有误,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国彬审判员 林健民审判员 陈美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庄翊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