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孙可意与程言明、张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可意;程言明;张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509号原告孙可意,个体工商户。被告程言明,农民。被告张忠超(又名张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可意诉被告程言明、张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可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孙可意已预交),由原告孙可意负担。审 判 长 刘元福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