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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孙可意与程言明、张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可意;程言明;张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509号原告孙可意,个体工商户。被告程言明,农民。被告张忠超(又名张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可意诉被告程言明、张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可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孙可意已预交),由原告孙可意负担。审 判 长  刘元福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