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终字第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终字第0105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群众,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县看守所。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蓟刑初字第06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4)蓟刑初字第06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萍代理审判员 张玉峰代理审判员 左树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仁博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