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沁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秋琴、张晓峰、张亚峰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李秋琴,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申请人张晓峰,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张亚峰,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范珍珠,女,住沁阳市。被申请人张晓峰,男,住济源市。申请人李秋琴、张晓峰、张亚峰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晓峰所有的豫××××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冻结范珍珠在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预交的赔偿款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晓峰所有的豫××××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冻结范珍珠在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预交的赔偿款7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刑军审 判 员  李华军人民陪审员  张韵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司萌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