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军辉与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军辉,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47号申请人陈军辉,男,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被申请人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经济区九华大道以东、纬二路以南。法定代表人陈立国,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陈军辉与被申请人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担保人自有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军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喜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