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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严国亮与江俊、汪海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国亮,江俊,汪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917号申请执行人严国亮。被执行人江俊。被执行人汪海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4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俊、汪海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俊、汪海峰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204,600.5元,执行费人民币2,96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江俊、汪海峰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俊、汪海峰银行存款人民币207,569.5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