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商终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正明与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顾耐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陈正明,顾耐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商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永丰路*******号*层东侧。法定代表人:张爱根,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烈萍,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正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耐秋。上诉人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正明、被上诉人顾耐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4)嘉平商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4)嘉平商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一 帆代理审判员 赵士明代理审判员黄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金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