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刑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都刑二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商贩,户籍所在地盐城市盐都区,住上海市闸门北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4月4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郁莉,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都检诉刑诉(2014)278号起诉书指控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胥晓娟、被告人朱某某及辩护人郁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2年1月,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为盐城市杰友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50250元,税款人民币36361.11元已被盐城市杰友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报抵扣。案发后,盐城市杰友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人民币46014.98元。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及辩护人郁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甲、朱某乙、娄某、朱某丙的证言,发破案经过、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盐城市盐都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的关于盐城市杰友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发票认证及纳税申报情况的说明、补税凭证、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介绍他人为盐城市杰友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邵晓萍审 判 员  郝 月代理审判员  吴 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丹丹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