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颜仲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仲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6号罪犯颜仲光。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2010)娄星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仲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颜仲光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娄中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假释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颜仲光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颜仲光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颜仲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36.2分。社区矫正部门对罪犯聂波的评估意见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实行社区矫正。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7000元执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调查评估意见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颜仲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仲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