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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吴春光与范光辉、王根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光,范光辉,王根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10号原告:吴春光,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光辉,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天津市。被告:王根福,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现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吴春光与被告范光辉、王根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春光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光辉、王根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春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光撤回对被告范光辉、王根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原告吴春光承担。审判员  韩景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冠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