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娟与邱锋、邱伟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邱锋,邱伟,鄂州市鄂城永宏油厂,湖北鄂州永宏机电钢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永宏粮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2003号原告李娟。委托代理人汪文涛,(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邱锋。被告邱伟。被告鄂州市鄂城永宏油厂。住所地:鄂州市鄂州经济开发区杜山村。法定代表人邱孝根,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鄂州永宏机电钢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州经济开发区杜山村。法定代表人邱锋,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永宏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州经济开发区杜山村。法定代表人邱伟,该公司经理。上述五被告委托代理人柯炳潭,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诉被告邱锋、邱伟、鄂州市鄂城永宏油厂、湖北鄂州永宏机电钢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永宏粮油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超出本院管辖标准,违反级别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移送至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周小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红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