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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双诉代丽红、齐齐哈尔万盛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双,代丽红,齐齐哈尔万盛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商初字第477号原告杨双,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代理人刘宝霞,黑龙江刘宝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丽红,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齐齐哈尔万盛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杨双与被告代丽红、齐齐哈尔万盛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双诉称,2012年10月12日,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00元,约定利息3分,2013年2月15日借款人民币900,000.00元,约定利息3分,共计1,400,000.00元,二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代丽红、齐齐哈尔万盛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杨双不能提供被告代丽红的联系地址,法院也无法查到被告代丽红的居住地,被告代丽红的送达地址不明确,且法院多次去另一被告万盛房地产开发公司送达均无人接收,故驳回原告杨双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96.00元,退回给原告杨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莉审 判 员  林昌儒代理审判员  金 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苑海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