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三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大庆同益润滑油有限公司合肥华东分公司与上高县惠通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同益润滑油有限公司合肥华东分公司,上高县惠通汽车修理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4号原告:大庆同益润滑油有限公司合肥华东分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杏花村镇桃花园社居委大三景西区移民安置区5幢6号负责人:崔玄珠,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南明,江西振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上高县惠通汽车修理厂,地址上高县城九郎路6号。投资人:汤桂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同益润滑油有限公司合肥华东分公司与被告上高县惠通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同益润滑油有限公司合肥华东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同益润滑油有限公司合肥华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庆同益润滑油有限公司合肥华东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莉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