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盗窃罪一审判决书70号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自流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四川省大英县。2014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在自贡市汇东新区,采用割空调外机铜管线的方式先后盗窃作案十二次,将所盗铜管分别销赃给郭某某、陈某某等人。经依法鉴定,被盗铜管价值人民币8,505元,给被盗单位及个人造成修复费损失7,500元。分述如下:1、2014年9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先后三次窜至自贡市蜀南气矿办公楼,将该单位四部格力空调外机的铜管盗走。2、2014年9月下旬至10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四次窜至自贡市南湖国际社区,将该社区八部美的空调外机的铜管盗走。3、2014年10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窜至自贡市高新区丹桂大街粉红玛丽店铺外,将该店一部海尔空调外机的铜管盗走。4、2014年10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自贡市政务中心群工局附近,将该中心一部美的空调外机的铜管盗走。民警于2014年10月10日从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口杯内提取到人DNA,经依法鉴定,系被告人李某甲所留的似然比率为7.5×10的17次方。5、2014年10月10-15日,被告人李某甲先后三次窜至四川理工学院汇南校区,将该院美的和格力等空调外机的铜管线盗走。民警于2014年10月10日从被盗空调外机上提取到人DNA,经依法鉴定,系被告人李某甲所留的似然比率为6.3×10的14次方。2014年10月15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四川理工学院二实验室教学楼三楼盗窃空调外机铜管时,被该院保卫人员曾某某挡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人口信息,抓获说明,被盗空调外机铜管维修资料,证人曾某某、郭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罗某、彭某某、李某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鉴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给被盗单位及个人造成修复费损失7,500元,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文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闻 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