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蒙雄才,梁艳芬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被执行人蒙雄才。被执行人梁艳芬。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蒙雄才、梁艳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蒙雄才应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10000元;梁艳芬对蒙雄才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63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为678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辖区内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谭 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