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行审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和被申请人刘贞万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刘贞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审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刘建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龙立军,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分局工作人员,系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跃芳,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分局工作人员,系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贞万,汉族。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28日依法作出的常国土征交字(2014)7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龙立军、李跃芳,被执行人刘贞万到庭参加了听证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24日批准的(2009)政国土字第368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常德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武陵区东郊乡三闾港社区八、十一组农民集体土地54.108亩,用于常德市东华小区建设项目用地。2013年5月29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常政征土告字(2013)34号征收土地公告。2013年11月26日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常国土征补字(2013)86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执行人刘贞万的住宅用地位于该征收范围之内。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和乡、村工作人员多次上门与刘贞万协商其拟被拆除房屋的补偿事宜,但被执行人刘贞万以补偿未满足要求为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绝腾交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武陵区征地拆迁所向被执行人刘贞万送达了《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通知书》,该通知书按常德市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核算了拆迁补偿数额。但被执行人拒不领取拆迁补偿款,也不腾交土地。2014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并送达了常国土征交字(2014)7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贞万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日内交出其住宅占用的土地。但被执行人刘贞万在该决定书规定期间内既未履行交出土地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履行了催告程序。被执行人刘贞万至今仍未能履行腾地义务。综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常国土征交字(2014)7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常国土征交字(2014)7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1540元,由被执行人刘贞万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兴惠审 判 员 张孝春审 判 员 曾宪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