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新乡市泰嘉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世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世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泰嘉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世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建业路**号。法定代表人余海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边利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泰嘉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古固寨镇工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孔祥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荣武,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世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世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泰嘉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简称泰嘉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二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世能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本院按照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于2015年1月9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分别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1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泰嘉源公司接收本院邮寄送达的传票后,准时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世能公司的邮件在2015年1月12日被边利娟签收,后上诉人世能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庭时间到庭参与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第一款规定,邮寄送达是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定方式之一,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诉人世能公司接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诉讼权利,自动撤回其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世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658元,由东莞市世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康建轶审判员 倪文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仝 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