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泉州嘉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骥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王一冰、王培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嘉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市骥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王一冰,王培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16号原告泉州嘉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黄亚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秋萍,女,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泉州市骥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王一冰,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王一冰,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王培贤,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嘉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骥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王一冰、王培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嘉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嘉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嘉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502.50元,由原告泉州嘉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雅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