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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15年114号武汉露克公司与湖北新火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露克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新火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武汉露克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露克建筑节能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李勋林,武汉露克建筑节能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新火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新火炬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吴少伟,湖北新火炬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涛,湖北松之盛(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泽,湖北新火炬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露克建筑节能公司与被告湖北新火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露克建筑节能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露克建筑节能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露克建筑节能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露克建筑节能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肖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