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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丁贞伟与阮怀斌、张正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贞伟,阮怀斌,张正桂,樊宗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097号原告:丁贞伟,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胡健苗,安琥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怀斌,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张正桂,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樊宗春,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丁贞伟与阮怀斌、张正桂、樊宗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丁贞伟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查封樊宗春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森景大道1号紫桐新村B10幢306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74685号)房产一套,并以丁忠英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龙灯路69号德园3幢908室房产(权证字号:合庐字第8130007846)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丁贞伟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樊宗春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森景大道1号紫桐新村B10幢306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74685号)房产一套;二、查封担保人丁忠英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龙灯路69号德园3幢908室房产(权证字号:合庐字第8130007846)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