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7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海南省农垦工会委员会与海南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省农垦工会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71-1号申请执行人海南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碧,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省农垦工会委员会。法定地表人宋锦绣,海南省农垦工会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海南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省农垦工会委员会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限被告海南省农垦工会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海口市桂林洋开发区旅游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海口市国用(2006)第0040**号,面积13117.10平方米]过户至海南海垦疗养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二、案件受理费21810元由被告海南省农垦工会委员会。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被执行人海南省农垦工会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218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蒙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薛娇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