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邹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广怀与仇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底稿(共页)签发人:××××年××月××日审核人:××××年××月××日拟稿单位:矿区法庭拟稿人:孟杰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广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474号原告李广怀,居民。委托代理人赵连栋,邹城圣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仇立东,兖矿集团铁运处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怀与被告仇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怀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其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原告李广怀申请撤诉,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孟杰审判员潘光辉人民陪审员张璐二○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周中霞 关注公众号“”